生态环境分局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作出行政处罚属超越职权行为

2024-03-10 作者: kaiyun电竞网站

  各地陆续完成了“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简称“垂改”),县、区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整为市局派出分局,不再作为县级政府组成部门,不再具有独立执法资格。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2022年8月30日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建议“赋予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但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和法规均未明确授权。

  原告主要是做金属门窗的加工制造,于2018年10月9日通过原A市B区环境保护局的环评审批。2019年3月22日,A市B生态环境局对原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原告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便擅自投入生产。2019年3月25日,A市B生态环境局对原告以涉嫌违反“三同时”制度予以立案受理。2019年4月4日送达AB环罚告﹝2019﹞9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同月17日举行听证会。经案件集体讨论后,于2019年5月7日,A市B生态环境局作出A环罚﹝201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原告送达。其后,原告不服A市生态环境局维持A市B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一审、二审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被告A市B生态环境局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原告诉称其生产流程未包括:毛坯门→压胶,其门面压花和贴胶工序已全部委托给案外人泉州汇聚压花厂来加工,所购置的二手热压胶合机因缺少加热器没有办法进行生产使用,胶合机上残留的胶水痕迹系原使用人遗留下来的,与原告无关。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于2019年3月22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中均明确陈述其生产流程为:原料→裁板→画线→折压→半成品;毛坯门→压胶。此外,证人吴某在庭审过程中陈述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其与原告仍每月都有业务往来,但根据原告提供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压花送货单及原告的庭上陈述显示,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原告并未与案外人C压花厂有任何业务往来,证人吴某的证言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前后矛盾,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出对涉案热压胶合机能否投入生产使用进行检验确定的申请,因无法确认送检胶合机是否为涉案热压胶合机,无鉴定必要,且对原告的生产流程包括:毛坯门→压胶的认定并无影响,本院不予准许。A市B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足以认定原告的生产流程包括:毛坯门→压胶,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二十二、金属制作的产品,67.金属制作的产品加工制造,其他”,依法应办理环保完工验收手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该事实,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A市B生态环境局认定原告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便擅自投入生产,该被诉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原告作出2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在六个月内完成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整改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告A市生态环境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被告A市B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原告诉请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A市B区原告不锈钢剪折板店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根本原则,行政机关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有法律明确授予的行政职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超出法律授权范围,行政机关不享有对有关事务的管理权,否则都属于行政违法。2019年3月30日,A市委办公室、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A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A委办发[2019]17号)第六条明确规定被上诉人A市B生态环境局是被上诉人A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且已完成机构改革并履行法定职责。被上诉人A市B生态环境局作出A环罚【201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依据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法条只授权给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没有对派出机构进行授权。作为A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A市B生态环境局在没有法律和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是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律责任应由其设立的机关A市生态环境局承担。2019年3月30日,A市生态环境局完成了机构改革,职责职能已调整到位。因此,自2019年3月30日起被上诉人A市B生态环境局在没有法律和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作出A环罚(201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属超越职权行为,依法应予撤销。被上诉人A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明知被上诉人A市B生态环境局属其派出机构,无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却作出维持被上诉人A市B生态环境局A环罚(201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A环行复[201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也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也应予以撤销。综上,原判驳回上诉人A市B区不锈钢剪折板店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撤销被上诉人A市B生态环境局作出的A环罚(201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撤销被上诉人A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A环行复[201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